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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学院校友会法学院校友分会章程

发布日期:2021年05月10日 11: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德州学院校友会法学院校友分会,简称 “德州学院法学院校友分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德州学院法学院的广大校友自愿结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广泛联络和凝聚校友,加强母校与海内外校友之间以及校友之间的联系,服务广大校友,为母校的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德州学院校友会章程》为总章程,本会接受德州学院校友会和法学院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设在德州学院博文楼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加强海内外校友之间感情联络,开展教育、科研和文化等方面的协作与交流;

(二)协助法学院拓展办学资源、筹集办学资金;

(三)协助法学院征集校友以及社会各界对学院建设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四)协助法学院搜集、整理校史、院史资料;

(五)编辑出版校友刊物,建设法学院校友分会网站。

(六)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在德州学院法学院(含其前身)学习或任职任教过的人员(含理事会理事、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合作导师等以及被学校授予荣誉称号者),遵守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的,经与本会(或各地校友联谊会)联系登记后,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非本会会员而对德州学院法学院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者,经本会理事会会议通过,可授予本会荣誉会员资格。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为法学院的改革与发展争取各种形式的支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期满不再延期,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德州学院校友会。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同。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1人,由德州学院法学院党总支书记担任。

第十九条 本会设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本会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若干人,指导本会工作。

第二十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本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本会秘书长实行选任制,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地方校友联谊会、各校友组织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在校友集中的地区,可成立地方校友联谊会,名称统一称“德州学院法学院**校友联谊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法学院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德州学院校友会,经德州学院校友会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德州学院校友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德州学院校友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德州学院校友会和法学院的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15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德州学院校友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