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学院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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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学院校友会章程(草案)

发布日期:2018年05月24日 09:09    

第一章 总则

本会定名为“德州学院校友会”。是由本校校友自愿组成的民间社会团体。会址在德州学院校内。

本会宗旨在于为了加强国内外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增进友谊,互通信息,开展科技、经济合作,促进经济、文化、科技、教育事业的发展,发扬我校优良传统,为学校的提质升位,为地方经济、文化建设做出更大贡献,特成立德州学院校友会。

校友会要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认真执行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

第二章 会员

凡曾在德州学院、德州师专、德州高专、德州地直机关业余大学、德州教育学院、德州市工业学校、德州市第一职业中专、德州农业学校(包括山农大德州专科部)、德州卫生学校、德州市体育运动学校就读和任职者,符合下例条件之一,本人愿意参加,皆可成为本会会员:

1、各层次、各类别毕业生、结业生(包括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夜大生、函授生、预科生、培训生等);

2、在上述学校就读过的留学生、短训生学生;

3、在校外办学点的毕业生或学习过的学生;

4、曾经和现在的任教任职者;

5、曾经和正在兼职的兼职教师、访问学者、客座教授、名誉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  

凡属校友经与本会联系,填写登记表、承认会章、交纳会费者,即成为本会会员。会员有退出自由,会员退会经本人申请理事会讨论即可。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1、选举校友会各种机构的成员时,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校友会组织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3、对母校的工作和发展提出建议和意见;    

4、有义务完成母校及校友会委托的工作;

5、必须遵守校友会章程,按时交纳会费,参加校友会活动。

第三章 组织与机构

校友会设理事会,理事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7—9人,可聘名誉会长若干人,由理事会聘任。      

理事会成员在比较有影响或为社会所做贡献较大的校友中产生;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特殊情况时可提前或延后召开;

理事会职责如下:  

1、听取并审定本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2、确认理事会成员资格;

3、审定和修改章程;

4、制定本会工作方针和计划;

5、讨论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项。  

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3人、干事2—3人,负责以下工作:

1、实施理事会的决定,处理校友会的日常工作;  

2、负责校友总会与各地校友的联系,协调、沟通各地校友会之间的联系,及时传递信息;

3、负责接待各地回校联系有关校友会工作的校友,为校友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4、编辑校友通讯等有关资料;

5、负责校友会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四章 各地校友会组织

校友较为集中的地区可单独设立校友分会。

行业比较集中,专业影响比较大的可以设立专业校友分会。

校友分会应当依法设立,依法运营。

总会与各地校友会除建立经常联系外,每年校庆时召开一次联谊会议,邀请部分校友回校参加。  

第五章经费

活动经费来源  

1、可由校友交纳一定额度的会费;

2、各地校友会、校友或企事业单位捐助;

3、初期学校适当资助少量活动费;

4、本会资金用于盈利性投资所获得的收益;

活动经费的管理  

1、本会经费由秘书处负责实施运作,年初应编制预算报告,经理事会批准后实施;年末应向理事会提交决算报告。

2、本会的经费应用于章程宗旨和任务所规定的开支范围。  

第六章 附则

本章程经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实行,修改办法亦同。

终止程序,本会终止需经半数以上理事会讨论通过,其债权债务由德州学院负责处理,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省民政厅办理终止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