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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学院教学管理规程(修订)

发布日期:2018年05月08日 20:45    

德州学院教学管理规程(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管理是高等学校管理的中心环节。为全面提高我校管理水平、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实现我校教学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建设,根据《德州学院教学管理要点》,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主要包括校历、教学周历、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课程表、教学日历、任课教师、教学检查、教学档案等内容。

第二章 校历

第三条 校历是制订教学周历、教学日历及安排教学工作和其它活动的重要依据。校历按学年编制,包括学年、学期、假期的起止日期、新生报到开课时间、教学周次顺序等。

第四条 学校在每年四月份,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学校的实际情况编制下一学年校历,对下一学年的教育教学活动做出合理安排。

第五条 校历是指导和控制全校一切教学活动的根本依据。它具有法规性效能,必须保持校历的稳定性和严肃性。校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允许变动。

第三章 教学周历

第六条 教学周历是安排各专业教学进度和环节的基本教学文件。周历按学期编制,包括各专业、年级理论教学、实践教学、考试考核等教学环节安排的具体周次和时间。

第七条 各教学单位在每学期末,依据人才培养方案和校历,编制下一学期教学周历,经教务处审核后印发执行。

第八条 教学周历一经印发执行,原则上不予改动,如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动的,应由教学单位提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四章 人才培养方案

第九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高等学校对人才培养目标、基本规格及培养过程等的总体设计,是高校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指导性文件,是组织教育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的基本依据。主要包括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学制和学分、课程设置及学时学分等内容。

第十条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需求的变化,依据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要求,从学校实际出发,教务处提出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意见和相关要求。各教学单位根据实施意见和相关要求进行深入细致的调研,明确社会对专业人才的需求,确定专业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在此基础上设置课程,构建课程体系。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后由教务处监督执行。
   第十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一经制定,原则上保持相对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变动。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现确有更改、修订的必要时,应由教学单位提出修改依据和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批准后方可调整执行。

第五章 教学大纲

第十二条 教学大纲是根据课程在专业教学计划中所处的地位和要求,以纲要的形式编制的有关学科教学内容的指导性文件。它具体反映某一学科的教学目的、任务、教材内容的范围、深度和结构、教学进度以及教学方法上的基本要求。教学大纲是教师选择具体教材、拟订自己的授课计划和教学内容、编写教案和组织教学的重要依据,是课程建设的基础,也是检查、评定学生学业和评价教师教学质量的重要标准。

第十三条 教学大纲必须符合该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和任务,要在实现教学计划和专业培养目标的前提下,明确本课程各章节的内容并限定其深度,阐明完成教学内容的各个教学环节。大纲规定的基本内容及其深度既要保证达到一定的培养规格,又要考虑学生的接受能力和学习负担,要贯彻少而精的原则。各门课程的大纲内容要注意到课程间的相互联系衔接,既要防止疏漏,又要避免不必要的重复。

第十四条 教学大纲应有高度的科学性、思想性和实践性。大纲要符合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根据学科的科学体系和教学规律,组成本课程严密的教学体系,力求理论体系完整、逻辑严谨,并反映学科研究的新成就,并将学科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实现教书和育人的有机统一。教学大纲要与社会生产实际紧密结合,注意对学生基本技能的培养和训练,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

第十五条 教学大纲包括课程教学大纲和实践教学大纲,课程教学大纲又包括理论课程教学大纲和实验课程教学大纲。

第十六条 各专业教学计划中所列课程均需有教学大纲,凡已有全国统一大纲的课程,可根据我校的教学条件和学生具体情况拟定实施大纲。凡没有统一教学大纲的课程,均需根据专业人才培养要求编写教学大纲。教学大纲名称要与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名称相符,同一门课程的教学,如果教学要求相同,必须拟订同一教学大纲,教学要求不同时,应分别制定出相应的教学大纲。专业教学计划中开设两个学期(或两个学期以上)的课程,应编写一个课程教学大纲。

第十七条 教学大纲的制订由课程负责人负责,系(教研室)初审,教学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教务处复核,经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 课程表

第十八条 课程表是协调安排各专业、年级所授课程的任课教师、上课时间、地点以及进程顺序等环节的调度手段,是全校教学健康有序进行的重要保证。

第十九条 各教学单位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于每学期第16周拟订下一学期教学执行计划,报教务处审批。教务处根据各教学单位教学任务落实情况和排课意见,编排总课程表。

第二十条 为确保教学运行的稳定和维护教学秩序,任课教师必须按照课程表准时上课,教学单位不得中途更换任课教师。教学单位要严格控制对课程表变更的审批,及时处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事故。

第二十一条 学校统一安排的停课,经主管教学的副校长签字同意后,由教务处负责通知各教学单位,其它部门无权停课。

第七章 教学日历

二十二各课程都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和校历、周历的规定,在每学期开学前编写教学日历(即学期授课进度计划),以保证有计划地完成教学任务。教学日历必须经系(教研室)主任、教学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并于开学一周内报教务处备查。

第二十三条 教学日历填写力求项目齐全、准确,如确需变动时,须经系(教研室)主任、教学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教学日历主要供系(教研室)和任课教师掌握使用,也可印发给学生供其在学习中参考。

第八章 任课教师

第二十五条 能独立承担课程教学工作的教师为主讲教师。主讲教师必须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必须勤奋敬业,为人师表,具备良好的师德师风,必须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在合格以上。助教一般不安排讲课,确实需要的,必须经过见习、试讲,并在有经验且有该课程主讲教师资格的教师指导下讲授部分章节,逐步过渡。个别课程确实暂无教师承担授课任务的,可外聘教师授课。对首次承担并主讲某门课程的教师,教学单位应进行该课程的主讲教师资格审查。未取得主讲教师资格者,原则上不得承担本科生课程的主讲任务。主讲教师必须根据教学计划和课程大纲的要求,负责所承担课程的教学组织工作;负责承担主讲课程的理论教学、实验教学、辅导、答疑等各个教学环节的工作;负责指导新教师进行见习工作,保证该门课程整个教学过程的教学质量。

第二十六条 任课教师一旦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属特殊情况必须变更人员时,应由教师或系(教研室)提出申请,事先填写《调课审批表》,教学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经教务处处长批准方可变更。

第二十七条 任课教师在任课期间,原则上不得停课或变更时间地点,更不准私自让别人顶替代课。若遇有特殊情况确需调课时,须事先填写《调课审批表》,经教学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教学单位凭审批后的调课审批表安排教师调课。

第二十八条 任课教师要认真研究讨论教学大纲,组织编写或选用与大纲相适应的教材及教学参考书,精选教学内容,编写教学日历、教案,认真上课,对学生辅导、答疑,根据已制定的考试大纲命题、阅卷。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内容和进度进行教学,不能任意增减和变动。任课教师要研究教学方式方法,运用启发式教学方法和现代化的教学手段,组织好教学的各个环节,按照教学的基本原则和规律进行教学,提高课堂教学的质量。

第九章 教学检查

第二十九条 教学检查是全面了解教学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教学质量不断提高的重要措施。建立经常性的教学检查制度,是质量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学校建立以听课制度,教学督导制度,教学质量信息反馈制度,期初、期中、期末教学检查制度为载体的教学管理监控体系。教务处负责组织全校性的教学秩序检查和管理,指导各教学单位开展好教学秩序检查和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各教学单位教学秩序检查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各教学单位、系(教研室)要把经常性的教学检查列入工作日程。每学期的第九周至十二周,为全校性期中教学检查时间。期中教学检查的重点及方式,根据每学期工作重点及教学情况而定,由教务处提出安排意见,经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批准后与各教学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通过经常性的教学质量检查,及时了解教学中出现的问题,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协调教与学的关系,保证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和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

第十章 教学档案

第三十一条 教学档案是高等学校档案的主体、核心和重点。教学档案的建档质量是衡量高等院校教学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凡在教学管理和教学实践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载体材料等均属教学档案。归档的教学文件材料,必须反映教学管理、教学实践活动的全过程,保证完整、准确、系统、规范;归档的教学文件材料,必须遵循其自然形成规律,保持有机联系,符合教学管理和教学实践活动的规律,形成完整体系。

第三十二条 教学档案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凡是在教学工作中形成的、对学校工作有永久或长期保存价值的教学档案,一律移交校档案室保存;凡是各院(部)在教学工作中形成的、仅对本院(部)工作有保存价值或不需长久保存的教学档案,由各院(部)负责收集、整理、保存并提供利用。

第三十三条 教学档案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学管理工作与教学档案建设工作应同步进行,在布置、检查、总结、评估教学工作的同时,要做好教学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评估工作。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开始执行。原《德州学院教学管理规程》(德院教字[2009]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