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学院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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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学院二级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修订)

发布日期:2020年10月07日 10:0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健全二级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党政分工合作、协调配合的运行机制,规范议事范围、议事程序和议事规则,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和工作效率、工作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和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中共山东省委教育工委《关于推进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落实的通知》(鲁组字〔2018〕16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普通本科高校院(系)党组织建设的意见(试行)》(鲁组发〔201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院部实行党政领导班子共同负责制度,是由我国高等学校的领导体制决定的。院部党政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是落实院部党总支和院部行政共同领导、共同负责的具 体实现形式,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 凡属院部改革、发展、稳定等的重要事项由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条院部党总支书记(以下简称“书记”)、学院院长 (以下简称“院长”)或部主任作为本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共同承担着本单位 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责任和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 接班人的根本任务,要互相支持、配合。对于院部的主要工作和 重大问题,书记和院长(部主任)应认真思考,深入调查研究, 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书记对党的建设、办学方向、思想政治工作、理论学习、教师队伍建设、干部教育管理、学生教育管理、德育、群团和安全稳定以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工作等全面负责;要参与研究本单位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院长(部主任)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二)院长(部主任)对教学、科研、学科建设、行政管理等工作全面负责;要参与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干部教育管理、学生教育管理、德育、安全稳定以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工作等重要事项,支持书记开展工作。院部党总支副书记协助书记做好党总支的工作,副院长(副主任)协助院长(主任)做好分管的工作。书记、院长(部主任)要主动听取副职的意见,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副职要全力支持正职的工作,尊重正职的意见。

(三)书记、院长(部主任)可以指导、监督和检查副职分管的工作。副职既要做好分管工作,又要关心全局,为全局工作出主意想办法,积极参与集体决策。党政领导干部都要出以公心, 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扎实工作,不准拉帮结派,不准以权谋私。

第四条联席会议成员由党总支书记、副书记,院长(部主任)、副院长(副主任)和院部工会分会主席组成,院部办公室主任为固定列席人员,其他列席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由主持人根据议题情况确定。

第二章工作原则

第五条民主集中制是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制的领导原则和工作制度,其基本原则是:

(一)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的要求,对事关院部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和涉及“三 重一大”的重大事项,必须由院部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二)实行集体决策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对学院日常工作的管理、重要工作思路的提出、重大问题的具体实施由个人分工负责。

(三)建立健全会议议事制度、领导责任制度、党内监督制度。

第三章议事范围

第六条联席会议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学习传达上级和校党委、校行政的有关会议及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校党委、校行政决定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制定本院部的办学思路、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学期工作安排、工作总结及向学校党委、行政的重要请示、报告等。

(三)研究决定本院部重要改革措施、教学科研的年度计划和远期规划、专业设置和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技研发、社会服务、招生就业、国际交流与合作以及院部作风、教风、学风建设等重要事项。

(四)研究决定属于本院部权限范围内的人才引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教师国内外进修培训、学术交流合作等重要事项。

(五)研究决定属于本院部权限范围内的教职工年度考核、教职工奖惩、津贴的发放原则及控制额度等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决定本院部教学设施设备调配、仪器设备的购置、大额资金使用及收入分配、财务收支情况通报等重要事项。

(七)研究本院部评优评先推荐、教师教育管理与服务等重要事项。

(八)研究决定本院部学生教育管理、德育和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九)研究制定本院部有关规章制度。

(十)研究落实学校党委、校行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议事程序

第七条联席会议的议事程序主要有:

(一)联席会议议题由院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经书记、院长(部主任)商定,由主持人确定。同时根据议题内容确定列席人员。

(二)会议议题和开会时间要提前通知与会人员。需要进行决策的重要议题,有关人员应做好充分准备,在做好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

(三)在充分讨论研究的基础上,按照议事规则,形成决定。

(四)决定形成后,根据事项内容,按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组织实施。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八条联席会议的议事规则包括:

(一)联席会议分别由书记、院长(部主任)主持。本制度“议事范围”所列事项,属于学生教育管理与服务、德育、安全

稳定、表彰奖励、向学校党委的请示报告等方面的事项,由书记主持;其他方面的事项,由院长(部主任)主持。若遇党政工作交叉性事项由书记、院长(部主任)商定主持。书记主持的会议,会前须与院长(部主任)沟通协商;院长(部主任)主持的会议,会前须与书记沟通协商。

(二)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年度经费预决算、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以及教职工考核奖惩、学生教育管理等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有关事项,应由院部党总支会议先研究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凡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须经院部党总支进行政治审核把关后,再提交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四)联席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联席会议原则上要在书记、院长(部主任)都能参加的情况下召开。若书记、院长(部主任)一方不在,又需要召开联席会议,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就会议议题与不在方沟通。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议成员出席方可开会。参会人员对议题进行集体讨论后,由主持人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做出决定。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时,要暂缓决定,待条件成熟后重新研究或请示学校领导后确定。

(五)联席会议实行一事一议。由一个议题做简要说明,经集体讨论、主持人做出决定后,再进入另一个议题的讨论研究。联席会议不得临时动议,除突发重大事件外,未列入议题的临时动议,联席会议原则上不进行讨论。

(六)自觉遵守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要事先向书记或院长(部主任)请假;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亲属的应主动回避,属于保密事项及与会人员个人意见的必须严格保密。

(七)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不少于2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八)院部办公室主任负责党政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并做好会议记录,会后整理成会议纪要,由书记、院长(部主任)阅签确认后印发给班子成员,并按要求归档。

第六章决定的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决定的实施与监督:

(一)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会议成员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学校反映,但无权改变,并在行动上坚决贯彻落实。

(二)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的实施,要按照院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职责分工落实到人。由书记或院长(部主任)负责组织落实的,书记和院长(部主任)要互通落实情况。由相关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的,要将落实情况及时向书记或院长(部主任)汇报。

(三)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事项要公开透明,需要传达到师生员工的要及时传达,充分发挥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

(四)决定在执行过程中,要注意及时收集各方面的反馈意见,若确属决策不当需要改变的,应提请联席会议进行复议,视情况做出适当的调整。

第七章附则

第十条联席会议不代行院部党总支委员会议、院务会、学术委员会议等会议的职责。

第十一条党委组织部会同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对院部执行本制度情况(包括联席会议召开频次、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督查,原则上每学期督查2次,并作为重要内容纳入中层单位和中层领导班子考核。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德州学院二级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德院党字〔2016〕50号)自本制度发布之日起废止。《中共德州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德州学院教学院(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及工作规则规定〉的通知》(德院党字〔2014〕16号)第二十一条“党政联席会议及议事规则”中的五款规定与 本制度不相符的内容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党委(校长)办公室会同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