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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党员志愿者活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年10月07日 09:32    

法学院党员志愿者活动管理办法

为了更好地践行党的宗旨,提高法学院党员服务群众水平,促进和规范志愿服务工作,经党总支委员会研究决定制定本制度。

一、党总支、支部、党小组有组织、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好服务周边社区、身边群众的各种党员志愿者活动。

二、党员志愿者活动应加强前期调查研究,从社区、群众实际需求出发,发挥党员专业特长,注重服务实效,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三、党员个人应积极参加党的各级组织开展的党员志愿服活动,坚持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为群众做一件实事好事,解决群众实际问题与困难。同时,利用深入基层、服务群众的机会,积极开展社会考察与专业相关调查。

四、党员志愿者活动应制定详细方案,对领导分工、参与人员、服务内容、交通工具、后勤保障、联系接洽、宣传报道及经费预算等做出具体安排,交由总支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或党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并提前通知活动党员。

五、加强组织纪律性,保障活动安全,注重服务实效。活动过程中,党员志愿服务应注意准时、守纪、听指挥,党组织专人负责做好组织协调、人员考勤、活动记录,并进行总结评价。

六、活动过程中需要安排工作餐的,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标准和纪律要求,严禁给群众增添负担,杜绝奢侈浪费。

七、党总支、支部注重在志愿者活动中总结先进经验、发现典型榜样,积极开展相关宣传报道,扩大党组织的积极社会影响。

八、党员志愿服务活动相关信息记入党员档案。党员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项目)的名称、日期、地点、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质量评价、活动(项目)负责人、记录人信息等,由组织员在党员证相关栏目进行登记。

九、党支部每学期对党员志愿服务活动进行工作总结评价,对优秀党员志愿者进行表扬,并上报党总支。

十、党总支每学年对党员志愿者服务活动进行工作总结,对优秀党员志愿者进行表彰与奖励,并上报学校党委。

十一、党员长期不积极参加志愿者活动或志愿服务中态度不认真、行为散漫敷衍或违反相关纪律,造成不良影响或被投诉举报的,经核查属实后将追究责任,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并记入党员管理档案。

法学院党总支

2020年9月1日